《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该职工有权要求工伤赔偿或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来讲,该情形是指职工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后若想认定为工伤应当具备以下3个要件:一是该职工必须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三是本人在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可是,在现实中经常存在这3种特殊情况,即劳动者遭遇的是单方交通事故、交管部门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女职工在回家哺乳途中被车辆撞伤。此时,劳动者能否按照上述3个要件获得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案例1】 骑车下班途中“自摔”受伤,难以认定为工伤骆某是一家商贸公司的员工。2022年1月初,因晚上刮风下雪,骆某在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雨衣被大风掀起,遮挡了视线,加之路面湿滑,其不慎摔倒受伤。医院诊断结果为左肩骨折。出院后,骆某认为其受到的伤害应当属于工伤,可公司认为该起事故与他人无关,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职工在上下班期间所受的伤害必须是由交通事故造成,才有可能获得工伤认定。那么,什么是交通事故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骆某在道路上骑车时因雨衣被风掀起遮挡视线、路面湿滑而摔倒,应当属于交通事故。因此,其受伤的情形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这两个要件。至于骆某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交管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归属的确定,即是否具备“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个要件。一般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在事故参与人之间进行分配,而不能在受伤职工与自然气象等因素之间进行责任分配。本案中,骆某所遭遇的是单方事故,由于无法归责于天气等自然外力,故只能归责于其本人。也就是说,在天气恶劣情况下,骆某未能尽到小心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失,自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骆某的情况不具备“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个要件,所以,难以认定为工伤。【案例2】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可获得工伤认定2022年1月13日,张某下班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并受伤住院。交警部门调查后,未能查明事故的具体成因,故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3月1日,张某要求公司为他申报工伤。公司答复称:在事故责任不清的情况下不能申报工伤,即使申报了,人社局也是不予认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人社局认定工伤的重要依据,而非唯一依据。因此,人社局不得以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为由不予工伤认定。本案中,张某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直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此,在张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局应当通过调查,确定张某是否负事故主要责任,然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若人社局作出的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张某对此不服,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人社局应当提供张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证据,如果人社局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会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案例3】女职工回家哺乳途中被车撞伤,可以认定为工伤朱某的孩子刚出生5个月,每天需要母乳喂养。朱某上班时间是每天14点至21点,由于公司未建立哺乳室,公司就批准她在工作时间内回家一次哺乳。2022年1月28日傍晚,朱某骑车按通常的上下班路线回家喂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交警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朱某无责。公司认为该起事故不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故不同意为朱某申报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朱某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首先,公司批准朱某回家哺乳,然后再返回上班,这在客观上形成了朱某再次在家与公司之间进行往返的事实,回家哺乳后返回公司的途中应视为“上下班途中”;其次,回家喂奶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再次,朱某是在通常的上下班路线上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的;最后,朱某对该起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因此,朱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朱某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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